案件事實高某因平時花錢大手大腳,每到月底總面臨吃土的窘境。某日忽然聽說好友王某最近生意小有成就,遂向王某借款。實際上,王某也已山窮水盡,錢包僅有幾枚硬幣叮當作響。但王某好面子,不肯以實情相告,便隨手甩給高某信用卡兩張,稱“隨便用,使用期間,

案件事實
高某因平時花錢大手大腳,每到月底總面臨吃土的窘境。某日忽然聽說好友王某最近生意小有成就,遂向王某借款。實際上,王某也已山窮水盡,錢包僅有幾枚硬幣叮當作響。但王某好面子,不肯以實情相告,便隨手甩給高某信用卡兩張,稱“隨便用,使用期間,由你償還信用卡所用額度及所有費用,用完還我”。高某得到大喜,又過上了紙醉金迷的生活。好景不長,其中一張信用卡還款日到期,高某到期未按期償還借款,銀行通知王某盡快還款,王某多次要求高某盡快歸還信用卡借款,但高某一直未還。王某且最后一次與高某交涉時,高某矢口否認借款事實,聲稱只是借了王某信用卡,并未借王某的錢。王某大為惱怒,遂起訴。
法院觀點
法院認為,信用卡作為一種非現金交易付款工具,其性質為銀行或信用社與申請領卡人之間訂立合同并約定以刷卡方式借貸特定數額金錢的承載體,信用卡持卡人負有自我保管信用卡、遵守發卡銀行章程及領用合約條款規定的義務,其使用信用卡消費后,應按照合同約定如期還款。同時,持卡人將信用卡交給第三人刷用,不論持卡人與借用人之間是否簽署有關借刷信用卡的相關協議,借卡人借用信用卡的本質目的是行使信用卡上附有向發卡銀行借貸金額的權利,即信用卡的信用額度金額,而并非借用信用卡本身,單單借用信用卡本身并沒有實質意義。本案中,持卡人王某將其2張信用卡借給高某使用,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第四項“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情形,王某將信用卡交付給高某使用,其實質是授予高某以其名義向銀行借款的權利,本案系因借用信用卡發生的民間借貸糾紛,應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處理。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王某應向銀行履行還款義務,而高某應向王某履行還款義務。
案件分析
傳統的民間借貸,一般是通過現金、銀行轉賬的形式進行,但隨著科技的發展,支付借款的形式愈發多樣,支付寶、微信等形式也越來越普遍。司法實踐中,也出現了多種不同于傳統的付款方式的新方式。為應對社會新的變化,人民法院也跟隨著時代的進步不斷更新司法解釋,以應對新的情形。
在最高法最新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中,除了傳統的現金支付、銀行轉賬外,網上電子匯款、票據交付等新形式的支付方式也獲得法院認可。此外,第九條第(四)項還規定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也屬于民間借貸的一種支付形式。舉個例子,A向B借款100萬元,B拿出一張銀行卡對A說:“這張卡里有100萬存款,密碼是123456。”A從B手中接過銀行卡并記下密碼時,雙方之間成立民間借貸關系。同理,借刷信用卡也屬于這種情形,本案中王某將信用卡借給高某,高某控制王某的信用卡并可以通過刷信用卡進行消費,也構成民間借貸關系。信用卡到期時,王某有權要求高某還款。
但應注意的是,民間借貸要求資金必須是自有資金,若一方通過借刷信用卡的形式向他人借款,并約定借款利息的,法院一般會以最高院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十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的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綜上,因借刷信用卡導致的糾紛,屬于民間借貸糾紛,但借刷信用卡時,切記不要約定利息,否則會被認定借貸合同無效,出借人不僅無權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還需要將已收取的利息返還并支付相應的資金占用費。最后諸君再聽我一言:因銀行信用卡不僅關系個人財產安全,還對個人征信有著重大影響,建議盡量不要將自己的信用卡外借他人,若真需要以借刷信用卡的形式向他人借款,建議持卡人親自辦理刷卡手續,并關注還款期限,切勿因逾期還款影響個人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