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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男子發現自己的銀行卡被凍結后,到法院一查,自己竟是“盜竊屢犯”,而且“已犯罪10多年”。后經辦案機關調查,原來是當事人同村的盜竊犯兩次冒用了當事人的身份信息。程先生說,幾個月來,他一直為“被犯罪”的事情奔波銀行卡不能使用,詢問銀行后獲
安徽一男子發現自己的銀行卡被凍結后,到法院一查,自己竟是“盜竊屢犯”,而且“已犯罪10多年”。后經辦案機關調查,原來是當事人同村的盜竊犯兩次冒用了當事人的身份信息。
程先生說,幾個月來,他一直為“被犯罪”的事情奔波
銀行卡不能使用,詢問銀行后獲悉卡被法院凍結
程先生是安徽省桐城市人,今年39歲,農民。2021年11月28日上午,提起自己無緣無故“被犯罪”的經歷,程先生嘆息不已。
“我家在安徽省桐城市農村,我15歲就離家到東北打工了,此后在東北成家生子,沒有任何犯罪記錄。”程先生介紹,今年4月8日早上,他在沈陽買早點時,微信一直支付不了。“我當時很納悶,綁定的兩張銀行卡上都有錢,怎么會用不了呢?”
程先生以為是網絡或系統問題,就沒有在意。當天上午,程先生發現微信、支付寶仍無法使用,就讓家人給自己轉了一些零錢,通過提現方式轉到銀行卡上。“結果仍不能使用。”程先生慌了,趕緊給銀行打電話,銀行說,因為一筆賠償問題,程先生的兩張銀行都被法院凍結了。
程先生到銀行進一步了解情況時,銀行說程先生涉嫌刑事案件,卡被法院凍結了,具體情況要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區法院了解。聯系上合肥高新區法院法官時,程先生問法官,他的銀行卡為什么會被凍結。“法官說,你自己犯的罪你不知道嗎?趕緊把錢還上,否則會上黑名單。我說我沒有犯罪,為什么要還錢。法官生氣地重復了一句,有沒有犯罪,你自己不知道嗎?”
因程先生堅持自己沒有犯罪,合肥高新區法院法官建議程先生到法院說明情況。
法院調查獲悉,盜竊犯兩次冒用當事人身份信息
2021年4月12日,程先生從東北飛抵安徽合肥。
程先生說,詢問村委會、鎮政府后,對方都說不清楚是怎么回事。無奈之下,他只好來到合肥高新區法院了解情況。法官調出案件卷宗后,程先生拿出自己的身份證與罪犯的信息一比對,卷宗上罪犯的姓名、身份證號、身份證相片與程先生一模一樣,但服刑人的照片不是程先生。
看到這種情況,法官說需要調查,讓程先生先回去等消息。2021年5月底,合肥高新區法院回復,程先生是清白的,有人冒用了他的身份信息。
原來,卷宗中的盜竊犯程某某,和程先生是同村人,比程先生大3歲。卷宗顯示,程某某曾因盜竊罪于2004年11月、2006年11月兩次被判刑。
2014年5月20日,程某某又因犯盜竊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合肥高新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2000元。
2016年12月,因再次犯盜竊罪,程某某被合肥高新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并處罰金7000元,退賠被害人1096元。
2021年4月6日,合肥高新區法院作出執行裁定,4月8日,該院凍結了程先生名下存款。
合肥高新區法院調查認定:程某某2014年涉嫌犯盜竊罪被當地警方立案偵查。偵查期間,程某某冒用程先生的身份信息做有罪供述,后被公訴機關起訴至該法院,法院以程先生名義作出有罪判決。2016年,程某某再次涉嫌犯盜竊罪,仍以程先生的身份信息做有罪供述,法院再次以程先生名義作出有罪判刑。
當事人兩次申請國家賠償,均被駁回
程先生說,合肥高新區法院發現問題后,問他有什么要求。程先生說,他沒有犯罪,是清白的,程某某冒用他的身份信息給他的人生帶來了污點,希望法院能給他一個說法,并賠償他為此來回奔波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
“合肥高新區法院說,可以幫我更正案件卷宗信息,至于賠償問題,建議我走司法程序,申請國家賠償。”程先生說,合肥高新區法院認定的罪犯身份信息錯誤,導致他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背負了多年的罪犯身份,給他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產生了嚴重的心理壓力,已無法正常工作和生活。“幸虧我的孩子還小,沒有遇上當兵、考公務員等情況,否則,這事對家人的影響就更大了。”
程先生說,今年6月8日,在合肥高新區法院的幫助下,他以“刑事判決錯誤導致財產損失”為由,向合肥高新區法院提交了國家賠償申請,申請因此案產生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共計10萬元。
2021年8月4日,程先生收到了合肥高新區法院的“決定書”。決定書稱,程先生向法院反映賬戶被凍結情況后,合肥高新區法院執行局于2021年4月22日、4月25日先后解除了對程先生銀行賬戶的凍結。同時,法院分別作出兩份刑事裁定書,將被告人程先生的身份信息更正為程某某。
因程先生的人身權未受到侵犯,且法院及時解除了對程先生銀行賬戶的凍結,法院的執行行為未對程先生的財產造成損失,程先生的國家賠償申請不符合國家賠償法規定的情形,故決定駁回程先生的國家賠償申請。
程先生對此不能接受,于今年8月向合肥中院提出復議申請。合肥中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合肥高新區法院認定的事實基本一致。合肥中院認為,程先生未因此案被羈押,合肥高新區法院凍結其銀行賬戶的行為未對程先生造成財產損失,程先生主張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不符合國家賠償法規定的直接損失,也沒有證據證明程先生有10萬元的直接損失。
2021年11月19日,合肥中院決定:維持合肥高新區法院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
當事人:希望相關部門公平公正處理此事
“我是11月26日拿到合肥中院的國家賠償決定書的,對于這個決定,我難以接受。”
程先生告訴華商報記者,程某某家距他家幾公里遠,兩人小時候玩過,他15歲離家后兩人就沒有再聯系,不知道程某某是如何得到他的身份信息的。
程先生說,為了這件事,他今年4月從東北返回安徽,此后一直為此事奔波,至今未返回東北,損失非常大。“法院說已經幫我更改了相關信息,但朋友說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公布的判決書仍然顯示我是盜竊犯,相關信息沒有完全更改完。”
11月28日上午,華商報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證實,合肥高新區2014年判決的孔某某、程某某盜竊一案,判決書上程某某的信息仍為程先生。
“這件事對我很不公平,心理壓力很大。我現在什么也不想干,就想討一個公道。”程先生說,因相關人員的失誤給他造成的損失不能讓他一個人承擔,希望相關部門能公平公正處理此事。下一步,他將繼續咨詢律師,依法維權。
律師:當事人可起訴冒用身份信息者并索賠
“這種案例非常罕見,尤其是在審判階段結束后仍未發現被告人身份系冒用。”曾做過多年法官工作的山東辰澤律師事務所律師柳孔圣介紹,犯罪嫌疑人自偵查階段始,其身份就要作為一個基本的案件事實需要查明。而且,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被告人身份必須要通過證據來證明。
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要調取嫌疑人的《戶籍證明》,通過核對公民身份號碼和居民身份證照片等來確認嫌疑人確切身份。還要通過有關部門和相關基層組織出具書證來核查嫌疑人是否是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基本情況。在審查起訴、審判階段,上述事項也是需要首先查明的基本事實。通過上述程序,可以確保嫌疑人身份準確無誤。
“本案盜竊犯兩次盜用他人身份信息,一直未被辦案機關發現,只能說明相關辦案單位沒有嚴格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辦案,存在重口供、輕證據,先入為主的落后辦案思維方式。”
柳孔圣稱,身份信息被人冒用,會侵犯當事人的名譽權和財產權,對當事人生活、工作,甚至子女參軍、就業均可能產生不利影響。“因該案侵權情形是由于有關部門疏忽大意造成,相關部門首先要糾正錯誤的法律文書,避免損害后果繼續擴大。”
柳孔圣強調,名譽權方面損害不屬于《國家賠償法》規定的國家賠償情形,被侵權人可對冒用人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精神方面)等;如果因相關部門錯誤執法、司法實際造成當事人財產損害,則其可以通過申請國家賠償來維護自己的財產權利。
柳孔圣指出,根據法律規定,如果程先生對合肥中院的國家賠償決定不服,可以依法向安徽高院賠償委員會申訴。 華商報記者 陳有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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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夕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