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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商報首席記者 孫科 文/圖
一個在浙江、一個在河南,兩家企業都是做與“門”有關生意的,本是“宜解不宜結”的同行,卻因“商標”杠了起來。
4月19日,在“4·26”世界知識產權日來臨之際,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把一起“商標權侵權糾紛”案件的庭審現場搬到了鄭州商標審查協作中心。
【糾紛】
都是做這“門”生意的,雙方因為“歐派”二字鬧起了糾紛
這起案件是河南省夢之門木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夢之門”)與江山歐派門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山歐派”)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據了解,江山歐派成立于2006年,是一家集研發、生產、銷售、服務于一體的專業木門制造企業。2008年3月21日,江山歐派經國家商標局核準,注冊了“歐派OUPAI”商標,后又注冊了“歐派OUPAI”圖形商標。
江山歐派使用的商標
江山歐派使用的商標
而夢之門成立于2016年,經營范圍為整體私人訂制門、窗、家具、建材、五金交電、技術轉讓、設計及生產銷售。
2020年5月14日,開封市尉氏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曾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夢之門未經江山歐派授權,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標識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也判決,夢之門立即停止侵害江山歐派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夢之門賠償江山歐派40萬元。
不過,對于這樣的判決夢之門并不認同,提起了上訴。夢之門上訴稱,一審法院認定他們公司商標侵權及主觀惡意明顯,生產規模較大錯誤;一審判決夢之門停止侵權錯誤;一審賠償40萬元,法律適用錯誤。
河南商報記者在現場看到,江山歐派注冊的商標為“歐派”二字,下方還標注的有“OUPAI”的拼音。而夢之門所用的商標,上方是一個綠色的圖形,下方寫著“歐派·尚品”的字樣,
【焦點】
A、被控侵權產品上使用的標識是否構成近似?
庭審現場,法官總結了二審審理的焦點,其中,第一點就是:夢之門生產銷售的被控侵權產品上使用的標識與江山歐派的涉案商標是否構成近似,是否侵害了江山歐派對涉案商標所享有的專用權?
上訴人:
上訴人夢之門的代理律師表示,江山歐派所擁有的組合商標是由中文“歐派”和拼音“OUPAI”組成的上下結構,上下各占比例的一半。
而“歐派·尚品”所使用的標識是由“樹圖形+條帶+文字歐派·尚品”組成的,圖形所占比例達到了90%以上,字體明顯較小,因此,無論從結構,構成要素,還是整體效果上,雙方的標識都相差很大,不構成近似。
此外,夢之門的代理律師還稱,他們通過商標檢索發現,“歐派”二字的文字商標已經在2017年被蘇州蘇歐木業有限公司注冊在了與被上訴人同一類別的19類商品上。另經商標檢索,包含“歐派”二字的商標還有其他403個已經獲得注冊,同屬第19類,且不屬于被上訴人所持有,這也說明,以上商標的顯著性部分不是“歐派”文字,而是其他要素或者相關要素的組合。
被上訴人:
被上訴人江山歐派的代理律師則稱,首先商標的近似要在同一品類下(進行比對),而且是否構成近似,江山歐派也是有法律依據的,已有相關部門給出了裁決書,對“歐派·尚品”構成近似作了確認,“如果法庭允許,稍后我們可以把裁決書進行展示?!?/p>
對于現在已有很多“歐派”商標存在一事,江山歐派的代理律師表示,這些其他企業是否構成侵權,他們現在還不清楚,“我們之前也提到了,這些商品得在同品類的情況下對比是否構成侵權,如果構成侵權,我們才有權利去主張該商品無效,如果是其他品類,則與權利人沒有關系。這也并不能說明,上訴人的行為不構成侵權?!?/p>
B、如果構成侵權,是否具有主觀惡意?
上訴人:
上訴人夢之門的代理律師表示,被上訴人訴稱上訴人惡意“傍名牌”,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夢之門并沒有主觀侵權惡意,沒有刻意模仿、偽造商標,“被上訴人商標不屬于名牌,至少沒有證據證明是名牌。而且上訴人的木門質量均是經過國家相關權威機構認證,是河南省的明星企業,已經獲得了認可,自己本身就是‘名牌’,沒有‘傍名牌’的必要。”同時,夢之門的圖形也是經過注冊的。
夢之門使用的商標
被上訴人:
被上訴人江山歐派代理律師表示,對于夢之門的圖形是經過商標注冊的沒有異議,但對方只是圖形進行了注冊,整個商標下方的“歐派·尚品”并不在其中,夢之門沒有規范使用商標,恰恰說明了上訴人的侵權。
根據之前開封市尉氏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夢之門的部分商品外包裝上,也寫了“歐派·尚品”、“歐派·梵雅”的字樣,會讓消費者聯想到江山歐派的,值得一提的是,這些產品的出廠地址寫得還是廣州、北京。
C、一審判決賠償數額是否適當?
上訴人:
“40萬元的賠償不合理,即便構成侵權,根據相關規定,賠償應該按照對方實際損失或侵權方所獲利益來確定賠償數額?!眽糁T的代理律師稱,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并不能作為法院認定事實的證據,如果一審法院認可了行政處罰決定,那么,行政處罰決定也明確了涉及到的木門為100多個,總金額為3萬多元,利潤空間是可以計算出來的。
被上訴人:
被上訴人江山歐派代理律師稱,被上訴人的損失和上訴人的獲利,兩者都是不確定的,“在都不確定的情況下,根據《商標法》規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因此,該賠償合理?!?/p>
【說法】
把庭審現場搬到了鄭州商標審查協作中心,讓商標注冊與司法形成聯動
河南商報記者了解到,這堂生動的普法課吸引了社會各界200多人旁聽,省高院還開啟了視頻直播,讓更多人了解案件的進展。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長宋旺興表示,隨著對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加大,我省知識產權相關案件呈增加趨勢,“選擇在鄭州商標審查協作中心開庭,讓相關工作人員參與旁聽,就是希望他們聽一聽這類爭議,為他們未來工作提供另外一種思路。”
據了解,鄭州商標審查協作中心于2018年10月23日成立,是繼廣州、上海、重慶之后,京外第4個商標審查協作中心。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的授權,鄭州商標審查協作中心負責辦理商標注冊申請、變更、續展、轉讓等23項業務,極大地方便了河南周邊及中部六省申請人申請注冊商標,大大提高商標審查效率、縮短商標審查周期,加快形成服務河南、輻射周邊地區的商標注冊、保護和運用工作體系。該案也是我省第一例通過抖音平臺直播的案件。
(河南商報編輯 施尚景 呂瑞天)
張龍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