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的劉女士向FM全媒體《維權超給力》反映,近日,她上初中的女兒在她不知情的情況下花六千多元購買了兩只貓咪。由于她反對女兒在家養貓,就找到出售貓咪的寵物店要求退貨退款,然而老板表示“活物不退不換”。花壓歲錢買下兩只貓咪劉女士的女兒今年12歲
福州的劉女士向FM全媒體《維權超給力》反映,近日,她上初中的女兒在她不知情的情況下花六千多元購買了兩只貓咪。由于她反對女兒在家養貓,就找到出售貓咪的寵物店要求退貨退款,然而老板表示“活物不退不換”。

花壓歲錢買下兩只貓咪
劉女士的女兒今年12歲,平常很喜歡小動物。2月12日,她去小區附近一家叫做“家有肥貓”的寵物店,花費5000元購買了兩只貓,分別是矮腳貓和標斑貓,同時還花了1117元購買了貓糧、貓砂、太空艙貓包等一系列養貓用品,總共花了6117元。這些錢都是她今年過年的壓歲錢。
2月13日晚上,劉女士在女兒臥室發現了貓,隔天就帶著女兒來到“家有肥貓”寵物店與商家協商退貨退款,但遭到了拒絕。
劉女士:“我女兒是過敏體質,我們家絕對不能養貓。”
劉女士認為,“家有肥貓”的老板面對一名拿著大額現金來買貓的未成年人,不應該直接賣貓給對方,而應該明確孩子的父母已經知曉此事后,再進行交易。然而,“家有肥貓”老板在現場的解釋讓劉女士很不舒服。
劉女士:“老板說他又不是賣煙賣刀給小朋友,不犯法。很多小朋友拿著幾萬塊錢來店里消費,他照賣不誤。”
雙方爭執不下,劉女士選擇報警。民警到場了解事件大致情況后,建議雙方自行協商,或請工商部門介入,走法律途徑解決。
寵物店:賣貓前已多次向女孩確認
為核實情況,FM全媒體記者小傅聯系上位于福州市倉山區“家有肥貓”寵物店的老板張先生。張老板表示,劉女士的女兒買貓前,已經到店里看貓、選貓三四次了,他也一再向女孩確認買貓是否經過家長同意。
張老板:“一開始這個小女孩來店里選貓的時候,我就跟她說‘你買貓一定要經過家長同意’,她說回去跟爸媽商量一下。12號那天她來買貓,我又重復問了,她說爸媽同意,讓她自己來買。”
張老板據此認為,劉女士不可能對女兒買貓的事情完全不知情。
張老板:“小朋友花五六千塊錢去買東西,她敢自己做主?劉女士說,‘孩子買貓你怎么不給我打電話呢?’我都炸了!我哪知道你電話呀?總不能每個小朋友過來,我還打電話給他們父母確認吧,那生意還怎么做?”
張老板還表示,女孩來買貓時,正好也有一個客戶預約購買女孩看中的其中一只貓,出價3500元。但當時劉女士的女兒一定要買兩只,他就5000元將兩只貓打包賣給了女孩。可事到如今劉女士居然要來退貓,讓他白白流失掉一個客戶。
目前,劉女士同意補償商家1000元損失,但要求退貨退款。但商家表示只能退一只貓,同時退還劉女士1500元。雙方協商無果,陷入僵持,劉女士直接把貓和貓糧送回店里。
律師意見:未成年人大額消費應得到監護人確認
《維權超給力》特約律師、福建新世通律師事務所周林律師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應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才有效。
周律師指出,劉女士女兒買貓時未滿14周歲,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她花6117元購買寵物貓及相關用品的行為,雖然是其自愿購買,但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劉女士作為監護人事后也未對此進行追認。因此,劉女士女兒這次大額購物行為應屬無效,但劉女士作為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沒有依法完全盡到監護責任,也不能免責。
周林律師:“經營者未征得未成年人家長同意前提下,銷售大額商品,除非時候得到追認,否則銷售行為無效。寵物店在經營中要考慮到"中小學生"這一個消費群體的特殊性,依法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
福州市消費者協會秘書長吳波提醒,作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父母要教育子女理性消費,非學習、生活必須的大額消費,必須事先得到父母的許可。作為商家,要本著誠信經營的理念,面對疑似未成年人大額消費時,應該審視其消費行為是否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引導未成年人正確、理性消費。“未成年人購買涉及價值較高的商品,一定要有大人陪同或得到大人同意,方可銷售,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記者:小傅,監制:超藝
本文為福建FM全媒體原創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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