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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海都記者張志宏/文肖春道/圖今年4月18日,泉州市交通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在例行檢查中,截獲了一輛載著320個報廢液化氣空瓶的貨車,隨即依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等行政法規,對運輸車輛進行了一個月的查扣,并處以罰款。這一起看似平常的交通執法
N海都記者 張志宏/文 肖春道/圖
今年4月18日,泉州市交通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在例行檢查中,截獲了一輛載著320個報廢液化氣空瓶的貨車,隨即依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等行政法規,對運輸車輛進行了一個月的查扣,并處以罰款。這一起看似平常的交通執法案件引起了廣泛關注,因為用普通車輛運送報廢的液化氣瓶前往集中點報廢,這在全國范圍內都是很普遍的做法。
如此處罰,當或不當?泉州市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向福建省交通綜合行政執法總隊進行了專題請示,福建省交通綜合行政執法總隊專門就此發文釋法。那么,報廢的液化氣空瓶是否屬于危險品?交通綜合行政執法如此處罰是否有依據?近期,海都記者對此進行了調查。
泉州南方氣瓶檢驗有限公司都是使用普通廂式貨車運送空液化氣鋼瓶
交通執法判定報廢液化氣空瓶屬于“危險品”
4月18日上午,泉州市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支隊鯉城大隊查扣泉州市南方氣瓶檢驗有限公司一輛載有320個報廢液化氣空瓶的貨車,由于在“報廢的液化氣瓶屬不屬于危險品”的認定上存在疑點與爭執,4月22日,泉州市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向福建省交通綜合行政執法總隊發函(泉交執法綜〔2019〕121號)請示,要求對泉州市南方氣瓶檢驗有限公司的運輸行為進行定性。
5月27日,省交通綜合行政執法總隊發文對此進行了專門回復(閩交執法政法〔2019〕11號):根據《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九條規定,從事非經營性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遵守本條例有關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第二條規定,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因此,不論從事經營性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還是從事非經營性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都必須取得行政許可。經查詢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2012),液化石油氣屬于類別和項別為2.1項的易燃氣體危險貨物。本案中,雖然泉州市南方氣瓶檢驗有限公司利用中型廂式貨車運載的是液化氣空瓶,但未經專業機構處理的液化氣空瓶殘留有液化石油氣,仍具有危險貨物屬性,且本案中運輸數量多達320瓶,在運輸途中存在極大的安全隱患和風險。因此,該公司的行為應認定為使用載貨汽車通過道路運輸危險貨物的作業過程,需要按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辦理相關許可手續和證件,若未辦理則屬于違法行為,應依法進行查處。
安監與質監部門均認定報廢液化氣瓶不屬于危險品
對于交通行政執法部門給予的查處意見,泉州市南方氣瓶檢驗有限公司負責人張先生稱,其公司前身是泉州市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所,已經經營了19年,主要業務就是對廢舊液化氣鋼瓶進行檢驗和翻新,由于運輸報廢液化氣空瓶的需要,購買了3輛中型貨車用于運輸。2009年,該公司向泉州市交通局提出運輸經營申請,泉州市交通局認為該所車輛從事廢舊液化氣瓶運輸業務,沒有從事貨物運輸經營,根據《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規定,無需辦理道路運輸證。
張先生提供給海都記者的材料顯示,由于運輸車輛更新,南方氣瓶檢驗有限公司在2017年和2018年兩次向泉州市交通局提出免辦道路運輸證的請示,泉州市質量監督局和泉州市安全生產監督局都在申請報告上蓋了公章,證明“情況屬實,不屬于危險品范疇”。
張先生說,一直以來運輸廢舊鋼瓶的車輛都不需要辦理運輸證,也沒有按照運輸危險品進行申報。交通局有關人士也親口告訴他們,十幾年都是這樣經營的,屬于慣例,不需要再打報告申請了。因此2019年他們便沒有再向交通部門打報告申請。
既然此前的運輸行為得到過交通部門的批準,也得到安監部門和質監部門“不屬于危險品范疇”的證明,為何不以此主張自己的權益,尋求司法救濟呢?
面對海都記者的質疑,張先生表示,在泉州市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支隊鯉城大隊查扣車輛后,他們就向該大隊提交了相關證明,但是沒有得到采信;省交通綜合行政執法總隊的復函認定其公司運輸行為存在違法,他們只能認了。他說:“我們還要繼續經營,車輛少不了要在路上跑,就算維權贏了,也得罪了交通執法部門,想來想去,只能低頭。”
法學專家:
危險品認定權屬不在交通行政部門
就該案件的相關情況,海都記者請來幾位法學專家進行研討。
福州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省政府立法咨詢專家華燕表示,根據記者提供的情況來看,交通部門對該起案件進行查處主要依據《道路運輸條例》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相關規定,但是依照相關規定,該車輛沒有從事貨物運輸經營活動,無需辦理道路運輸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所管轄的應是屬于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活動,但認定貨物運輸是否具有危險性并不屬于交通部門的職能,而是安監和質監部門。因此南方氣瓶檢驗公司在進行免辦道路運輸證時,必須先獲得這兩個部門的認定。而質監和安監部門也都做出了“情況屬實,不屬于危險品范疇”的證明。由此可以認定,該案件被查扣的車輛運輸的并不是危險貨物,只是普通貨物。
華燕博士認為,交通行政執法部門不論是以《道路運輸條例》還是以《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為依據,對南方氣瓶檢驗公司的運輸行為進行處罰,都不恰當。
福建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省政府立法咨詢專家丁兆增表示,該案件的爭論焦點在于“是否危險貨品”的認定,交通行政部門對該案件的“執法”和“釋法”,其實都是對不屬于自己管理范圍的事項進行認定,這實際就存在行政本位思想,行政執法理念高高在上,不顧行政相對人的利益,沒有做到依法行政。
福州大學法學院教授、省人大常委會立法咨詢專家葉知年對此也表示,根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相關規定,是否危險貨物的認定由安監部門做出,基于安監部門給出了“不屬于危險品范疇”的認定,交通行政執法部門進行危險品認定并處罰,存在認定事實的主體錯誤,屬于適用法律不當的情況。葉教授表示,南方氣瓶檢驗公司對此處罰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復議,或者通過行政訴訟來維護自己正當的權益。
葉教授還認為,在依法治國時代,有關行政部門要敢于和善于自我糾錯,發現問題要及時地改正,在自己的職權范疇內解決問題,避免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帶來不必要的社會資源浪費。這樣,才能促進社會和諧、進步。
因此,幾位法學專家都明確指出,泉州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支隊的“執法”和省交通綜合行政執法總隊下文“釋法”其實是于法無據的,涉嫌越權。
編輯 李帥
馬熙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