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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數據):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8556元/年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981元/年城鎮居民人均年生活性消費支出:22134元/年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13579元/年數據來源:江西省統計局,《江西省202
一、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數據):
數據來源:江西省統計局,《江西省2020年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統計公報》
表2 2020年江西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分行業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
表2 2020年江西省城鎮私營單位分行業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
二、幾種常見的賠償數據:
【死亡賠償金】:
①一般城鎮標準:38556元/年×20年=771120元
②一般農村標準:16981元/年×20年=339620元
【喪葬費】:40215.5元/人
【在崗職工人均年平均工資】:80503元/年
【社會平均工資】:6709元/月
【護理費】:113元/月(私營)
134元/月(非私營)
三、吉安各地區最低工資標準:
1.吉州區:1730元/月 非全日制用工:17.3元/時
2.吉安縣、青原區、井岡山市、新干縣、永豐縣、峽江縣、吉水縣、泰和縣、萬安縣、遂川縣、安福縣、永新縣、井岡山經濟開發區:1610元/月 非全日制用工:16.1元/時
四、賠償項目及計算方式:
1.醫療費
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其他醫用費用
2.住院伙食補助費
元/天×住院天數
3.營養費
營養期參照醫療機構意見確定或鑒定機構意見 元/天×鑒定意見上的時間。
4.后續治療費(拆除鋼板的費用等)
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或者鑒定機構意見確定。
5.殘疾賠償金
(1)受害人在60歲以下
城鎮居民:殘疾賠償金=38556元/年×20年×傷殘賠償指數
農村居民:殘疾賠償金=16981元/年×20年×傷殘賠償指數
(2)受害人在60-74歲之間
城鎮居民:殘疾賠償金=38556元/年×[20年-(受害人實際年齡-60歲)]×傷殘賠償指數
農村居民:殘疾賠償金=16981元/年×[20年-(受害人實際年齡-60歲)]×傷殘賠償指數
(3)受害人在75歲以上
城鎮居民:殘疾賠償金=38556元/年×5年×傷殘賠償指數
農村居民:殘疾賠償金=16981元/年×5年×傷殘賠償指數
6.誤工費
誤工時間: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或者定鑒定機構意見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誤工費的計算: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7.護理費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計算參照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意見確定
8.被撫養人生活費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
(1)被撫養人在18周歲以下
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22134元/年×(18-被撫養人實際年齡)×傷殘賠償指數÷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
農村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13579元/年×(18-被撫養人實際年齡)×傷殘賠償指數÷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
(2)被撫養人在18-60周歲之間
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22134元/年×20年)×傷殘賠償指數÷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
農村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13579元/年×20年)×傷殘賠償指數÷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
(3)被撫養人在60-74周歲之間
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22134元/年×[20年-(被撫養人實際年齡-60歲)]×傷殘賠償指數÷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
農村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13579元/年×[20年-(被撫養人實際年齡-60歲)]×傷殘賠償指數÷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
(4)被撫養人在75周歲以上
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22134元/年×5年)×傷殘賠償指數÷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
農村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13579元/年×5年)÷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
9.鑒定費
根據鑒定費票據確定
10.交通費交通費
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元/每天×天數
11.殘疾輔助器具費
殘疾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其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12.喪葬費
喪葬費是指,侵害自然人的生命權致使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的親屬對死亡的受害人進行安葬所產生的喪葬費用的支出。
13.死亡賠償金
(1)受害人在60歲以下
城鎮居民:死亡賠償金=38556元/年×20年
農村居民:死亡賠償金=16981元/年×20年
(2)受害人在60-74歲之間
城鎮居民:死亡賠償金=38556元/年×[20年-(受害人實際年齡-60歲)]
農村居民:死亡賠償金=16981元/年×[20年-(受害人實際年齡-60歲)]
(3)受害人在75歲以上
城鎮居民:死亡賠償金=38556元/年×5年
農村居民:死亡賠償金=16981元/年×5年
14.精神損害撫慰金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附: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意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授權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的通知》,為做好全省法院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結合全省審判實際,制定如下意見:
一、全省法院受理的各類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包括民事案件、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如涉及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以及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標準計算的,均統一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
二、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江西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江西省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計算。
三、侵權行為發生在2020年4月1日(含當日)以后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本意見。侵權行為發生在2020年4月1日以前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不適用本意見。
四、本意見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對本意見未涉及的情形,法律、司法解釋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意見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釋有新規定的,按照法律、司法解釋的新規定執行。
張龍